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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强化源头治理拖欠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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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住建函〔2016〕104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强化源头治理拖欠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我局2016年5月20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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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日




强化源头治理拖欠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外地经验和我市实际,现就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源头预防拖欠民工工资制度
(一)招投标环节
在招标书、投标书应承诺本项目实施务工人员实名制,将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由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支付专户,建设业主按工程进度每月将工资总额划入工资支付专户,并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月工资到务工人员手里。(责任单位:局财务科)
(二)施工许可环节
1、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建设业主按照《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第18号令)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2、规范劳务分包制。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承揽工程项目中劳务作业可以自行组织施工,也可以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劳务企业。如分包的,办理许可时应报备案。但公司组织劳务作业时,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劳务作业,严禁再行分包、转包给“包工头”。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3、设置项目工资支付专户。每一个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指直接从建设业主承包的)企业应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设立项目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分包专业企业或劳务企业要向总承包企业出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备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4、严格审核合同备案。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与建设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或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都必须明确实施务工人员实名制,将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后的工资总额,总承包企业设置项目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建设业主按工程进度每月将所需工资总额划入工资专户,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月工资到工人手里,采用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企业设置工资支付专户手续、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出具《工资代发协议》等,合同备案时审查。如合同未明确工资总额的、或超过原合同造价部分的工程,可按工程造价30%以内控制工资总额。(责任单位:市造价办、行政审批科)
5、项目设立维权公示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资银行及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明示行业监管、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实现所有工地全覆盖。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督促开工前必须设置到位。(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建筑业科)
(三)施工过程环节
1、强化安全维权培训。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组织安全和维权知识培训,由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编辑《安全维权知识手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督促项目部发放到人手一册。对未培训上岗的人员,对企业依法处理。(市培训中心、市质安站)
2、健全务工人员实名制花名册,推行打卡考勤。项目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都必须设劳务员。凡是项目用工必须要有实名记载,并按项目进度所需人员变化完善每月实名制花名册。同时,项目部设专人对务工人员考勤,办理“个人信息卡”,设置考勤机,推行打卡上班;确实项目比较小、零星用工的,也可采用签到、登记等其它方式,详细记载项目务工人员考勤。(责任单位:建设工程科、城市建设科、建筑业科、市质安站)
3、坚持按月发放工资,推行银行代发。一是编制每月实名制工资花名册。直接组织劳务作业总承包、专业、劳务企业根据每月务工人员出勤及完成的工程量(产值),计算出每名务工人员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花名册,必须与用工花名册、考勤花名册情况相符。经总承包企业审核,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二是建设业主负责按月拨付工资到专户。总承包企业将公示无误工资花名册及工资总额报建设业主审核,建设业主审核后将工资总额直接划到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户。三是总承包企业负责工资发放。分包专业企业或劳务企业要向总承包企业出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按公示后工资花名册委托银行代发,有些零星用工、无银行卡的,也可以由总承包企业到银行统一领取后,按花名册发放现金,建设业主、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各方责任主体监督,务工人员领取后工资表复印件留存各责任主体单位备查。(责任单位:建设工程科、城市建设科、市质安站、建筑业科)
4、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各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理公司要负责监督项目部是否进行安全维权知识培训、健全实名制用工、每月用工考勤、每月工资花名册,做到按月发工资。项目监理公司将是否发放工资写进监理日志。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要将其列入检查内容,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建设工程科、城市建设科、建筑业科、质安站)
(四)竣工验收环节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查验项目工资支付专户工资总额与合同工资总额(包括增量、合同外)是否相符,确认无拖欠后,方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业主、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书60日后,到工资担保公司办理解保手续,如缴纳现金的项目,到收取保证金的部门办理退保手续,到银行办理注销工资支付专户。(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建筑业科)
二、强化工资支付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保证金浮动制。凡是因拖欠民工工资受到区(县)通报批评、市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的单位,在一年内新承揽工程,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其缴纳比例分别增加1%、2%、5%,缴纳总额上不封顶。凡被评为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的,一年内新承揽工程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半执行;连续三年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一年内新承揽工程免交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建筑业科)
(二)强化工资专户监管。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当月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总额,将应付工人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当月工资花名册交银行代发工资。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每月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各专户进出帐清单,确保专款专用。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未按月拨付工资和发放工资的项目,立即到项目部核实,如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建筑业科、市质安站)
(三)强化信用考核。凡发生恶意讨薪、欠薪逃匿、拒不接受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群体性扰乱办公、公共秩序,非正常途径讨要工程款或工资的,一律实行倒查。凡违反本文件规定的,施工(劳务)合同中明确工资总额、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实名花名册、安全维权培训、考勤表、月工资表、按月发工资等,都要纳入诚信考核记录,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凡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同时,每季度汇总统一公示曝光。(责任单位:建筑业科)
(四)规范工资担保机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修订完善《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责任单位:建筑业科)
三、落实责任,强化信访协调
(一)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如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未报施工许可办理部门备案审查的,视为未分包,出现拖欠工资情况,一律由发包企业负责。(责任单位:建筑业科、信访科)
(二)建立以发包企业为主的协调机制。务工人员未按月领取工资时,应及时与所属劳务企业、项目部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内工人与班组长、班组长与公司之间的拖欠、结算纠纷,由用人单位自行协调,总承包企业负责督促协调;劳务、专业分包公司与总承包企业工程结算纠纷、拖欠,双方协商,建设业主负责督促协调。凡是责任企业不协调,将矛盾推到政府部门的,记不良记录。(责任单位:建筑业科、市质安站)
(三)加强信访协调。项目各责任主体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劳资纠纷处置。凡有务工人员到人社、住建、政府信访等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负责人得到通知半小时之内必须赶到现场处理。由于结算争议,经协调无效的,由建设业主按投诉工资总额暂扣工程款,到合同约定拨款时,先支付投诉民工工资,剩余再按程序拨付。(责任单位:建筑业科、信访科)
(四)加大普法宣传,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发生拖欠时应及时投诉。集体性投诉的应选派5名及以下代表,投诉登记时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投诉材料要求提供工资结算书面依据,真实申报被拖欠工资金额,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拖欠时间较长,又提供不出确切拖欠依据的,原则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责任单位:建筑业科、信访科、市质安站)


附件1宜宾市建设领域治理拖欠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事件类型

公示时间

扣分

1

建全项目部每月用工、考勤、工资等花名册,查出每月少一册,

12个月

0.5

2

按月发放工资,少一个月未按时发工资

12个月

1

3

凡发现合同未明确工资总额、未维权培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设维权公示牌、每月工资表未公示的,每少一样,扣

12个月

1

4

建设业主未按月拨付工资的,

12个月

5

5

总承包企业未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工人手里的,

12个月

5

6

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企业挪用工资专户资金的,

24个月

10

7

试点推行信息卡、银行卡的项目,未推行的

12个月

5

8

监理公司未把日常监督是否发放工资写入监理日记的,

12个月

4

9

竣工验收备案时承诺无拖欠的,事后又出现投诉的,

12个月

5

10

建筑农民工在工程项目现场或企业办公地点集访讨薪,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6个月

1-3

11

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处置讨薪事件

3-6个月

2-6

12

项目部或企业对民工工资的争议或拖欠投诉不受理、不处置和不报告的

3-6个月

2-6

13

建筑农民工在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办公地点集访讨薪

6-24个月

2-10

14

发生跳楼秀、扯横幅、阻断道路、群殴械斗等恶性讨薪事件

24个月

10

备注:1、集体讨薪指10人以上群体性聚集上访讨薪事件。

      2、责任单位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担保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责任人指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劳务班组长。